消费金融新变局下 争议焦点及趋势分析
消费金融
热点评析
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无疑为消费升级注入巨大动力。然过去一年,消费金融行业新拐点显现:随着p2p频繁爆雷以及“141号文”、“29号文”等管理办法的落地,在鼓励消费大环境下,消费金融规范化是大势所趋。消费金融在以往发展中暴露出纠纷焦点问题?管辖争议如何解决?怎样把握未来趋势?面对问题和挑战又该何去何从?本文拟在对消费金融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消费金融政策
2009年7月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10年1月
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2013年9月
消费金融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
2015年3月
“消费金融”被《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
2015年6月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2015年6月
审批权不断下放,试点推广至全国
2016年3月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2017年6月
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批准的消费金融机构达到20余家
2017年12月
现金贷新规[1]及披露意见[2]等系列政策出台,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
2018年9月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引导消费新模式,给消费金融释放了积极信号
一
问题现状概览
所谓消费金融,即指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在1个月至12个月之间,部分可延长至24个月。一般讨论的消费金融专指日常消费需求,包括日耗品、衣服、房租、电子产品等小额信贷。[3]笔者绘制了以下的消费金融产业链概览图:
图1:消费金融产业链
为了解消费金融纠纷现状,笔者首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消费金融”关键词,截至2019年2月20日,显示共有24707则相关案例,从2012年1件、2013年的28件,2014年的285件、2015年的809件、2016年的2615件,到2017年的8287件,2018年的12389件,案例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除了诉讼纠纷外,行政处罚的案例也屡见报端。
图2:消费金融案件数量图示
纠纷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现状:
第一,民事案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据重头。关于诉讼纠纷类型,笔者在无讼裁判文书网输入“消费金融”的关键词,截至2019年2月20日,显示有14438篇相关裁判文书,其中,民事纠纷为主,占比78.94%,执行占比17.95%,刑事案件占比3.09%,执行占比0.02%。案由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主,有相关案例10828个,其次是民事执行等;同时,合同纠纷中,以消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此类案件一审通常在基层法院,集中在一审阶段审结,上诉率较低(笔者在openlaw裁判文书网搜索显示该类纠纷一审158408件、二审8110件、再审517件);此外,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商家为客户作还款担保等情况也易引发纠纷;
第二,刑事案件中,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侵犯财产类纠纷居多(笔者在openlaw裁判文书网搜索显示,前类纠纷有11501件、后类纠纷有2950件),其中的罪名主要涉及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情形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诈骗客户等;
第三,行政处罚中,爆发的问题多为消费金融机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用途不实、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等。关于具体问题争议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通过案例形式展开介绍。
第四,监管管辖方面,虽然近年来,《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 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相应的监管顶层制度规范较为薄弱,例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却未将持有小额贷款牌照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拥有监管权的部门众多,相互之间往往缺乏协调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此外在管辖等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二
争议纠纷汇总
常见纠纷1:借款合同纠纷 八成支持诉请
民事纠纷中消费金融的借款合同纠纷占据较大比例,该类纠纷中84.37%均支持的原告或上诉人的请求(笔者在openlaw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到的91249则相关案例中,请求得到完全支持的有53731件、得到部分支持的有23252件案例)。在有关消费金融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包括了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也包括保证人追偿纠纷等。此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有多重,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前审查、时候跟踪均不甚完善。
案例:法院支持还款诉请,但明确这一费用违规。
无法律依据的费用、或作为利息累计超过24%以外的费用难获支持。
案号:(2018)苏02民终3944号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
基本事实:2015年1月23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消费”)向颜某某发放17.5万元贷款,并根据双方签订的“新易贷”贷款合同约定,当日从颜某某的还款账户中扣收6475元“贷款动用费”(贷款金额的3.7%)。后颜某某自2016年5月起便未能按约还款,2017年中银消费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中银消费收取的“贷款动用费”无法律依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同时,对于逾期利息、滞纳金等总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纠纷2:手法多变 警惕贷款诈骗纠纷
刑事纠纷中,各类诈骗大行其道,包括借款人套取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外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行骗套利等。
案例:外部人员以帮助贷款为名行骗
案号:荆州市沙市区(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453号
判决结果: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被害人杨某因急需用钱,找被告人徐某办理10000元的现金贷业务,徐某通过其以前在捷信公司的同事为杨某办理贷款,并以隐瞒贷款金额的方式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杨某的现金贷款额度从10000元提升至18000元,并将其中的8000元取出挥霍。
法院观点: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常见纠纷3: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用途违规
案例:“最严消金罚单”,消费金融公司被罚900万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基本案情:2017年9月1日,北京银监局网站公布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尹峥的行政处罚信息。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北京银监局责令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给予合计9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财经网等媒体称为“最严消费金融罚单”。据媒体报道,此前在2016年6月30日,北银消费金融因“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被罚款人民币150万元。[4]
三
监管及管辖
与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现行有效)的定性,消费金融公司性质上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央行或银监会等多部门监管。同时,由于资金来源多元,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由此带来了行政监管及管辖的问题。
(一)监管
消费金融平台的业务纷繁,多头部门相互配合监管,主要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公安工信部门、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互联网协会等。职能既有分工又存交叉,其中,银保监会主要监管个贷业务、消费分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征信及反洗钱等由人民银行主管,工商部门主要对经营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公安及公信部主要对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则起到监管兜底弥补作用。
(二)管辖
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三类:案件重大且涉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又细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和合并管辖等等。
关于消费金融的管辖还可能涉及到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为便于了解,笔者整理如下表格:
管辖法院 | 规定 |
上海金融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实行“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管辖原则,多数案件的一审还是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符合上述条件时,通常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案件,标的超过1亿元时,一审由金融法院管辖。 |
互联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托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显示,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均在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内。 |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举例来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地域管辖等其他管辖 | 通常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地域管辖又细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和合并管辖等等。 |
四
展望:“控风险、去杠杆”背景下,消费金融监管日趋严格
自2017年以来,不少消费金融公司陷入发展“死胡同”,加之p2p“爆雷潮”加持,行业发展陷入痛点。笔者在《中国消费金融创新报告》中发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强调,“控风险、去杠杆”的政策背景下,预计对消费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将日趋严格,相当部分不合规的企业可能退出市场。
一方面,相关消费金融企业被频频曝光负面消息收到监管部门查处。另一方面,在消费市场的巨大驱动力下,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各路资本纷纷瞄准该领域寻找下一个风口。笔者认为:
第一,从环境背景看,据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白皮书》 数据显示,2017年年底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已超过26万亿元。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信用数据运用、政策促进保障,都给消费金融发展奠定基础,带来较好的机遇并释放诸多消费升级信号。
第二,从纠纷解决看,透过争议看到的依然是消费金融领域背后的重重风险,例如骗贷、信息安全、多头借贷、信用及市场风险等,除了对风险防范为,在处理纠纷时,各方主体对上述相关监管机制、政策要求、管辖原则以及纠纷处理倾向等了解大有裨益。
第三,从行业发展看,唯有建立起良性可持续的风险防控体系,才是可持续经营的根本之道。平台跑路倒闭等乱象正是暴露了我国消费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的“短板”。建议消费金融机构以完善客户信用调查评分模式、法律合规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措施方面为着力点,搭建完整的风控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面管理风险,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警惕诈骗等风险。
总之,未来消费金融发展朝着提升用户体验、注重消费者保护、增强合规发展等方向倾斜,理性、创新、合规发展,同时监管层面对行业有更多的关注和规范,完善征信体系,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沃土成为应有之义。
注释:
[1] 即《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2] 即《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互联网消费金融》标准,定义规范了27项披露指标,以规范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
[3] 参见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白皮书》,载《第一消费金融》2018年12月。
[4] 案例新闻链接:http://www.xinhuanet.com//2017-09/27/c_1121729805.htm
李凌雯
私募基金律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金融并购团队
邮箱:
lilingwen@co-effort.com
注:本文由李凌雯律师指导完成
周寒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金融并购团队
邮箱:
financeintern02@co-effo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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